(2010)碑民二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543号原告:王某,个体经商户。被告:高某,西安市地税局高新分局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