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鸿与黄招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鸿,黄招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02号原告程鸿,个体工商户,住遂昌县妙高镇西门路1号兴居花园2幢201室。被告黄招美,个体工商户,住遂昌县云峰镇连头村(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鸿诉被告黄招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鸿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鸿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程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