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宁与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宁,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诉被告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王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