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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宁与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宁,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诉被告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王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