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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存金与章仙林、顾利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存金,章仙林,顾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朱存金,大洋街道五加殿村2-23号。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仙林,黄岩区西城街道肇泽池巷3号。被告:顾利女,市黄岩区头陀镇振兴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存金为与被告章仙林、顾利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存金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朱存金负担。审 判 长 周    才    华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人民陪审员张菊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