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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戚华军、戚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戚华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吴章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于标,该支行员工。被告:戚华军,省温岭市泽国镇前炉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戚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