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民申1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王建、辽阳县小北河镇东月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辽阳县小北河镇东月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县小北河镇东月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小北河镇东月河村。临时负责人:帅栏生,该村书记。再审申请人王建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县小北河镇东月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月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0民终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争议土地为机动田应属错误,本案涉及的土地中窑在大坑为工业用地,西麻场地属于荒地,承包合同以收据的形式,将合同的承包主体、承包的年限、承包的位置及年限做出标注,故该收据可以视为一种简单的书面合同,一、二审法院认定为口头承包合同应属错误,承包合同也未损害村民的利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属有效。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东月河村委会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土地数量较大,承包期限为25年,王建已耕种16年。东月河村委会发包上述土地前,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亦未提前公示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名称、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发包行为违反了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