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廖素仙与被告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素仙,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371号 原告廖素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鱻欞,男。 被告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13号。注册号:6100001000837 法定代表人徐社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鸿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素仙与被告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需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素仙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素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下余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逯 涛 人民陪审员 赵 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