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台州市××广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台州市××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王某。被告台州市××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号331004000008390),住所地台州市××商城社区××官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台州市××广告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自己有关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