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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存金与章仙林、陈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存金,章仙林,陈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11号原告:朱存金,大洋街道五加殿村2-23号。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仙林,黄岩区西城街道肇泽池巷3号。被告:陈鸿青,黄岩区头陀镇溪东村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存金为与被告章仙林、陈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存金负担。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人民陪审员张菊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洁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