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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益坊与滕大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大炎,徐益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大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益坊。上诉人滕大炎为与被上诉人徐益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同意上诉人滕大炎缓交案件受理费一个月,缓交期限至2010年4月17日。但到期后上诉人滕大炎仍未缴纳本案二审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