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浦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浦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严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陈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某某在(2009)金浦民二初字431号一案中拥有的债权予以财产保全(195万元限额内)。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金某某在(2009)金浦民二初字431号一案中对浦江县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债权在195万元限额内予以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文 伟审 判 员 刘爱苹审判员郑元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锦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