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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龙海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魏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海,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魏傅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06-1号原告:朱龙海。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安。被告:魏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海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魏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79元,由原告朱龙海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