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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顾永寿、陈建中与陈国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军,顾永寿,陈建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永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中。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荐土。上诉人陈国军为与被上诉人顾永寿、陈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军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军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陈国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生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