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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岐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嵇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1月在凤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5月生一男孩取名嵇某,现在咸阳上学。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对原告及家中生活漠不关心,此婚姻给原告带来的只有精神上的痛苦,故我坚决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被告辩称,我们结婚时,双方都是农民,关系很好,婚后原告去新华书店上班,收入比我多,显得给家中贡献也大,我认为,我尽到了一个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为了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11月在凤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5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嵇某,现在咸阳上学。共同生活初期,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产生了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经当庭审核、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一子,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以被告缺乏责任心为由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芳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