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周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