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剑文与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剑文,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楼剑文,街86号。被告方静,城街道菊园7幢4单元5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剑文诉被告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楼剑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48元,由原告楼剑文负担。审 判 长  何小甫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