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剑文与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剑文,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楼剑文,街86号。被告方静,城街道菊园7幢4单元5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剑文诉被告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楼剑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48元,由原告楼剑文负担。审 判 长 何小甫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