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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建弟、陈建弟为与被上诉人刘春艳、原审被告陈建荣民间与刘春艳、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弟,陈建弟为与被上诉人刘春艳、原审被告陈建荣民间,刘春艳,陈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弟,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南白鱼潭小区*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艳,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东白鱼潭小区1幢513室,现住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小区88幢101室。原审被告:陈建荣,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东白鱼潭小区1幢513室。上诉人陈建弟为与被上诉人刘春艳、原审被告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弟以客观情势所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弟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上诉人陈建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晓红审判员  林型茂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