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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