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王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王民初字第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陶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6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由于无稳定的工作,且系外地人,经常为被告歧视,遭其恶语相加甚至暴力。由于结婚时双方均尚年轻,对感情及社会认识尚浅,也未能真正了解对方,婚后时常因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半年余。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陶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也没有对原告歧视和使用暴力;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结婚证及户籍证明,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及身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综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8月15日双方在武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租住在武义县城鸣阳路,感情尚好,但平时也有争吵。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打了原告。2009年10月,原告离开双方的租住处,与被告分居。今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到结婚的过程看,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虽有争吵,甚至被告有动粗的时候,但均无大的过错。只要双方多加沟通、谅解,被告遇事能更理智,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双方争吵、分居半年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欢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