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叶其金与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金,薛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9号原告:叶其金。被告:薛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其金与被告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其金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其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其金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