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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王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