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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医院与被上诉人方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医院,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医院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男。上诉人深圳××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方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医院与方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医院主张其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理由是方某负责劳动合同的修订、签订等工作,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医院未举证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方某一方,其依法应支付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判决对此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医院主张系方某自己提出辞职,其在电脑上写了一份辞职申请书,又亲笔填写了《深圳××医院辞职申请表》。由于上述辞职申请表上辞职原因一栏内容为”辞退”,且在电脑上的辞职申请书并未提交,并无证据证明方某系自行辞职。方某提交的(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判决。该判决书查明事实中有”2008年5月1日,方某被深圳××医院辞退”的内容。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本院确认方某系被××医院辞退。××医院未举证证明其辞退方某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方某的工作年限为超过一年不足一年半,按1.5个月计算其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41.54元,故其应得的赔偿金为(3541.54元×1.5×2)10624.62元。原审判决经济补偿金5312.31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2656.16元不当,但由于方某未上诉,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医院主张其无须支付上述款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医院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深圳××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云霄(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