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颜晓东与祝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晓东,祝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颜晓东,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群安小区8幢604室。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大忠,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山民村马岭头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晓东与被告祝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晓东于2010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晓东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晓东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颜晓东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