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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江××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吴江××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吴江××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