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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卓××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深圳市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7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某某与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高某某主张卓××公司每年6月到10月份应每月支付高温补贴100元,该100元应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本案中高某某并未提出高温补贴的请求,且高温补贴并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其要求将其所指称的”应发未发”的100元计入加班工资基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某某对双方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认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总则》劳动合同须经公司代表人签名,否则不能生效。本院认为,上述合同虽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高某某已签名,公司方已盖章,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故即使该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瑕疵,但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高某某称该劳动合同第四条关于”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工资、奖金及加班工资等费用已结清”的内容无效。根据前述的理由,该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高某某已经签署了该劳动合同,应视为其对劳动合同中该内容是清楚的。卓××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已向员工发出拒付工资差额的通知,此时高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其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故对于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其2008年3月的加班工资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高某某关于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某某要求支付2008年4、5月份工资共计10105.95元,但其未提出充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高某某关于支付2008年3月份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处理,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本院不予审理。高某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为6673.22元。高某某以卓××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双方已经就加班工资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卓××公司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问题。2008年1月1日之后,卓××公司有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计算为半个月的工资,原审判决计算为211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高某某请求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73.22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云霄(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