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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美宝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庆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碑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本市大学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罗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景媛。委托代理人:樊峰艳。被执行人:西安美宝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庆路店,住所地本市兴庆路中段23号。法定代表人:熊福娟,经理。2010年4月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5月31日作出的碑环罚字(2009)S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美宝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庆路店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蹇 霞审 判 员  王育英助理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