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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民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银燕与王日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银燕,王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蔡银燕,农民。被执行人:王日顺,农民。申请执行人蔡银燕与被执行人王日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温泰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银燕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日顺应向申请执行人蔡银燕支付案款3万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1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日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王日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支行、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日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给付4000元。本院已征求申请执行人蔡银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从2010年4月26日被执行人王日顺在每年的8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蔡银燕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2023年止,并应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日顺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日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日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日顺如不按生效调解给付子女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2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