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调娟与孙长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调娟,孙长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周调娟。委托代理人:申海洋。委托代理人:马德铭。被告:孙长寿。委托代理人:陈汉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调娟诉被告孙长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长寿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调娟对孙长寿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周调娟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