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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调娟与孙长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调娟,孙长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周调娟。委托代理人:申海洋。委托代理人:马德铭。被告:孙长寿。委托代理人:陈汉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调娟诉被告孙长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长寿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调娟对孙长寿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周调娟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