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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玉球与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金华市武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球,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金华市武阳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沈玉球,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泉溪镇项店村屋后路11号。被告: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冯建荣,局长。被告:金华市武阳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解放北街12号。法定代表人:郑奕。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球与被告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金华市武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球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玉球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雷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