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国富与林仁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富,林仁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38号原告:韩国富。被告:林仁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富诉被告林仁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国富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韩国富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