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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国富与林仁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富,林仁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38号原告:韩国富。被告:林仁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富诉被告林仁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国富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韩国富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