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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邢素琴与谢艳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素琴,谢艳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邢素琴。被告:谢艳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素琴诉被告谢艳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素琴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邢素琴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