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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司玉芳与吕永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芳,吕永立,杨广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72号原告:司玉芳,男,1949年6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吕永立,男(其它身份事项不详)。第三人:杨广举,男(其它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玉芳诉被告吕永立、第三人杨广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玉芳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玉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司玉芳承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