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杭州市××区戴村镇××经济联合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杭州市××区戴村镇××经济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於某某。被告杭州市××区戴村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杭州市××区××山下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杭州市××区戴村镇××经济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某诉称:原告原系被告所在村村主任。2006年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前去北京考察,为此,戴村镇尖山下村委会和杭州捷程商务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但一直未将考察费用支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为此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付清了杭州捷程商务旅游有限公司的旅游款。原告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被告所在村任村主任某作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为22703.5元,该旅游款应由原告来承担,同时被告又出具了收款凭证,证实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计22703.5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经村民民主选举并由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任命的村主任,不属于劳动争议调整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