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庄美英与何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美英,何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庄美英,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何宅村63号。被告何红林,经商,市城西街道五一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美英与被告何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美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庄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