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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吉县大地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吉县大地塑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91号原告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路。被告安吉县大地塑粉有限公司,安吉县孝丰镇王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县大地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吉县大地塑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吉县大地塑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8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85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