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谭周武与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武,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谭周武。委托代理人:韩建英。被告: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群贤路,组织机构代码:762504432。法定代表人:王荣标。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武与被告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周武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周武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