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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凯虎与李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虎,李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杨凯虎。委托代理人范国庆,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堡镇,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森。委托代理人曹永辉,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绪坤,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凯虎诉被告李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凯虎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