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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与林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林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车站街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006-1。代表人:周孟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海,,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振兴中路86号,身份证号码:331002198211183115,系该支行职员。被告:林林,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岸里村275号,身份证号码:××072251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与被告林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 民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