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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费冠勇与沈旭毅、沈振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冠勇,沈旭毅,沈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6号原告费冠勇,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7211050217,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新街集体264户。被告沈旭毅,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5509084613,家住德清县新市镇士林村漾北19号。被告沈振良,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8009274617,家住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居委会士林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冠勇与被告沈旭毅、沈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旭毅、沈振良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沈旭毅、沈振良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