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华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西安华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白景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豫,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被告雷少军。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华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少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