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金根与陈金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根,陈金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施金根,南湖区大新弄17号2幢201室。被告:陈金狗,市南湖区河东街45号202室。委托代理人:杨琼,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根诉被告陈金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芮德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