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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金根与陈金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根,陈金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施金根,南湖区大新弄17号2幢201室。被告:陈金狗,市南湖区河东街45号202室。委托代理人:杨琼,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根诉被告陈金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芮德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