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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某,深圳市宝安区福××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厂。代表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上诉人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裁定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某某的起诉请求与其在(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729号、(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730号两案中提出的起诉请求一致,该两案已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即上诉人陶某某的起诉请求已经依法处理,其再次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上诉人陶某某的起诉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陶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