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烟牟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红攀、张攀登、张红娜与李广波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攀,张攀登,张红娜,李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烟牟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攀,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攀登,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红娜,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广波,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3)烟牟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广波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杰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