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海法台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江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台特字第3号申请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申请人郑某某申请宣告彭吓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某某诉称:其夫彭吓亮原系“闽霞渔f××6”轮船员。2009年11月14日,“闽霞渔f××6”轮与“calm0cean”轮在浙江台州海域发生碰撞,导致“闽霞渔f××6”轮沉没,船员彭吓亮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彭吓亮,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闽霞渔f××6”轮船员,住福建省××牙城镇××村××号,与申请人郑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14日,“闽霞渔f××6”轮与“calm0cean”轮在浙江台州海域发生碰撞,导致“闽霞渔f××6”轮沉没,该轮船员彭吓亮落水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彭吓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彭吓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彭吓亮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吓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登 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