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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豆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莉、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豆某驾驶沪B×××××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嘉善县金嘉大道由东向西行使至平黎线20KM+180M嘉善县经济开发区金嘉大道路口地方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到路口的李作峰的姚庄0002469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作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豆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徐峰、沈杰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使证复印件、大型汽车车辆信息、挂车车辆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帝豹电动车合格证、事故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通过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同方向行使的非机动车先行,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