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鹏飞与姚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飞,姚忠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09号原告:魏鹏飞,省青岛市黄岛区岔河村249号。系胶南宏炜纺织机械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铁鑫,胶南宏炜纺织机械厂业务员。被告:姚忠根,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山塘村赵家门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飞与被告姚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鹏飞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魏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张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