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嘉乐染整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嘉乐染整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宁波嘉乐染整有限公司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董家桥村。法定代表人:韩锡忠,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私营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芸江村。代表人:董碧莲,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乐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