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昌乐县宝来大酒店与刘好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宝来大酒店,刘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83号申请人昌乐县宝来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宋燕,经理。被执行人刘好强,昌乐县房管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县宝来大酒店与被执行人刘好强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好强的工资收入,因扣留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