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5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5
公开日期: 2020-06-13
案件名称
吴英、李祖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英;李祖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8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吴英,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李祖荣,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英与被执行人李祖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英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8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敏 审判员 邓 均 审判员 王庸鸿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祝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