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郑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84号原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某。被告郑某某。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人民路55号的房产(房权证号04××39),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人民路55号的房产(房权证号04××39),限制其转让、抵押、租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